代媽公司好不好(代媽公司信奈金搖籃助孕)
鄭爽疑似在美國找“代媽”代孕2個小孩并棄養的消息被曝出后,代孕的黑產產業鏈一時之間備受關注。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有明確的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但紅星資本局經過調查發現,明知不合法,仍然有人鋌而走險,從買賣精子、卵細胞,再到“代媽”懷孕生下孩子,都可以在國內完成。
某地下機構的工作人員告訴紅星資本局,目前在國內可以進行代孕,價格大概在45萬到60萬左右。然而,高額的利潤卻沒有到“代媽”手中,紅星資本局發現,只有不到一半的錢到了“代媽”手里,其余的都被地下機構賺走。
代孕價45萬~60萬不等
代孕群體畫像:不孕、同性戀人群
1月19日,紅星資本局以買家的身份聯系到一地下機構,該機構的工作人員小吳(化名)聲稱他們能提供精子、卵細胞以及“代媽”,還有代孕全程中所有的醫療服務。
“在泰國、柬埔寨和烏克蘭,這些都是合法的。”小吳稱,她所在的機構在柬埔寨和泰國都有自己的醫療機構,買家可以到這兩個國家進行交易,也可以在國內的醫療機構進行。
“(代孕)在國內是不合法的,風險大,國內比國外貴5萬元左右。我們在上海、長沙、武漢和廣州這些地方都有醫院,看客人去哪里方便。”小吳說。
據小吳介紹,目前他們的客戶群體主要是不孕人群,也有部分同性戀群體以及不愿意親自生育的人。
2019年2月,港股上市公司錦欣生殖(01951.HK)曾援引來自弗若斯特沙利文的研究數據:
全球不孕癥患病率從1997年的11.0%上升到了2017年的15.0%,其中,在2017年,中國約有4770萬對不育夫婦。預計到2023年,全球不孕癥患病率將上升至17.2%。
小吳告訴紅星資本局,目前,他們機構提供的代孕套餐有多種。如果讓機構方來承擔風險(代媽剖腹產、移植失敗),并對胚胎進行篩查(性別和遺傳疾病),國內的價格在60萬元左右。
而如果買方主動承擔風險及其產生的費用,或不要求對胚胎進行篩查,那在國內的代孕費用在45萬元到50萬元左右。
事實上,在“代媽”代孕之前,還有一個重要的步驟——做試管嬰兒、產生胚胎,這將產生另外的一筆費用。
卵細胞比精子貴
卵細胞盲選3萬,見面有要求20萬
小吳告訴紅星資本局,如果客戶是不孕群體,無法提供健康的精子或卵細胞,他們的機構可以提供,卵細胞比精子要貴。
“需要精子的話,我們會聯系‘志愿者’,不同志愿者的價格不同。有的志愿者是985大學的,有的身高187,有的鋼琴十級……價格是1-3萬不等,這個價格包含了他們的體檢費和來回車費。”小吳說。
“卵細胞盲選是3萬,盲選就是什么資料都沒有。如果要見面、有要求的話,是4萬到20萬不等。”小吳稱。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有明確的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圖據央視新聞
除了買賣精子和卵細胞外,這家機構也提供相應的試管嬰兒服務,根據選用的技術(二代或三代)、試驗次數或包成功,價格也有所不同,在8.3萬元到31萬元之間不等。
也就是說,從買賣精子或卵細胞,到做試管,再到“代媽”生下孩子,整個過程多則花費111萬元,少則花費56.3萬元。
人成了“工具”
買家的錢不足一半給到“代媽”
前文提到,光是代孕的費用在45萬到60萬元左右,那么在這一筆錢里,“代媽”能拿到多少?
1月19日,紅星資本局聯系到某代孕機構的老趙(化名),當記者表示了有意向成為“代媽”時,老趙向紅星資本局介紹了目前代孕市場上的情況。
老趙告訴紅星資本局,國內有很多“代媽”,他們機構的“代媽”多來自云南和四川農村。如果“代媽”成功生下小孩,能拿到21萬-22萬元左右。
“(胚胎)移植不成功,也會給5000塊的賠償費。”老趙稱,他們招募的“代媽”必須是35歲以下、有過順產經驗、無性病和遺傳病疾病史的女性。
當“代媽”決定代孕后,她們將住到由該機構提供的地方,包吃包住,等到移植、懷孕成功后,“代媽”不能離開這個城市,必須要等到生下孩子后才可以離開。
那么,“代媽”和買方是否會因為孩子的歸屬等問題發生糾紛?
小吳告訴紅星資本局,她在這一行做了10多年,但從來沒有遇到過糾紛,“她們都是自愿做的,基本上都是已經在做的,再把農村老家里的老鄉介紹過來。”
當紅星資本局向小吳問及小孩出生證明的問題時,她表示,出生證明上可以寫上客戶的名字,而不是“代媽”的名字,但其并未透露是如何進行操作的。
相關法律明確規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 2020年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曾公布了一份民事判決書,涉及到代孕。
根據判決書,在2017年6月,廣東男子尹某和相關方簽訂《代孕協議》,精子和卵細胞的供應方由尹某負責指定,代孕方由廣州寶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如愿公司”)提供且全權委托管理。
不過,代孕嬰兒一出生就是不健康的高危兒,僅存活了57天。對此,尹某認為是寶如愿公司的代孕行為不當而導致其死亡的,要求賠償。
在這一案件中,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簽訂的《代孕協議》無效。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而依照原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由此可見,除醫療機構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外的代孕行為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判決書中寫道。
法院認為,在這個案件中,各方簽訂的《代孕協議》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胎兒作為交易對象,且約定胚胎性別需檢測為男孩,無疑將人格權益作為商品進行交易,違背了我國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因此認定相關的《代孕協議》無效。
作者:yunbaotang本文地址:http://www.yw578.com/bao/138420.html發布于 2024-07-28
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孕寶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