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1年計劃*育政策,試管嬰兒過程痛苦嗎
天津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試管嬰兒過程痛苦嗎?近日,很多省的人大相繼對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改,那么天津市計劃生育最新政策是怎樣的呢?有喜網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天津市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并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的職責。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國和本市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協調政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考核指標的地區、單位,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地區和先進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財政投入計劃生育的年人均事業費應當達到或者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不斷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體措施,推動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和專職人員。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和兼職人員,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組織制定村規民約、自治章程時,應當將計劃生育納入其中,并將實施方案及落實情況列入村務公開內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維護居民、村民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引導居民、村民參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配備專兼職人員,開展計劃生育日常工作,落實對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獎勵規定,接受駐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流動人口聚集的地區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流動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權利和義務在現居住地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和服務,參與和監督計劃生育工作,參加計劃生育相關活動。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適用對本市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后,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二十條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將生育服務證發放情況、嬰兒出生情況、戶口登記情況及時相互提供。
第二十一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惠措施,在農村逐步推行農民自愿參加的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六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保障居民獲得避孕節育、婚前保健及孕產期保健服務,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滿足居民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夫妻圍繞生育、節育和不育開展生殖保健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照國家規定免費發放避孕藥具。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規定免費享受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和復通術、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進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檢查。
前款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且有工作單位的(包括臨時用工單位),由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
第三十二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鼓勵開發、推廣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新技術和新產品。
第三十三條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后,經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假期;農村居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給予照顧。
第三十四條經計劃生育并發癥鑒定機構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治療。治療費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
經鑒定為并發癥的單位職工,經治療單位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工資照發;無工作單位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救濟。
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進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由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并代收代繳。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并于三日內將所收社會撫養費繳入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涉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依照居民戶口登記簿確定。
第四十四條本市居民與港、澳、臺同胞或者外國人結婚并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國外生育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2021年天津市最新二胎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全國正式開放二胎政策,同時各地也紛紛出臺最新的二胎說明。天津市針對二胎政策重新修改了相關的法案,在2018年1月14日最新的《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出臺,將為天津市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提供重要的法制依據和保障。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2021年天津二胎生育登記網上辦理流程
一、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登記的條件
本市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二孩生育服務登記:
1、雙方初婚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2、再婚夫妻合計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3、生育兩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已死亡的。
二、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一)基礎證件和材料: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第一個子女的戶口頁或者出生醫學證明。
(二)下列情況還應提交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再婚夫妻再婚方還需提供再婚方全部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
(三)證件和材料要求:證件和材料格式—jpg。
三、辦理時限
自申請人提交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審核答復(通過或不通過),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申請人可致電區級衛計部門督促辦理。
四、打印蓋章
生育登記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申請人如有需要可登陸系統自行打印,打印后如需加蓋公章,請咨詢街(鎮)計生部門(登記審核地)。
上述便是關于“天津市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以及“2021年天津市二胎政策”等相關內容的全部介紹,希望能夠有效幫助到大家。若大家對上述內容仍存有疑問,可聯系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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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國家不斷在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那么,重慶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隨有喜網一起來了解下吧。
重慶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調控人口總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促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綜合服務、獎勵扶助、社會保障、提高婦女地位、促進婦女就業、消除性別歧視和增進公民健康等措施,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文明執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市級部門對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口規劃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訂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總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加強生殖保健、保障經費投入、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等措施,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綜合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的職責。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責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有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時,應當有利于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并征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職責。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通過村民和居民自治規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制。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指導工作,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藥具管理和技術服務等機構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免費避孕藥具供應、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人口信息資源共享制度。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民政、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面的數據和信息。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填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報表。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匯總并逐級上報。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女方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生育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是經醫學干預后,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但是復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二十二條 收養子女不得違背有關收養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將子女遺棄的,不得申請再生育;將子女送養的,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條
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填寫再生育申請表,經雙方戶籍地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核實生育情況并簽注意見后,報夫妻一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再生育申請后,應當將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公示兩個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和公示材料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和公示情況等有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再生育的決定。決定批準再生育的,發給再生育服務證;不批準再生育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涉嫌違法生育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必要時,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技術鑒定以查清事實,當事人應當配合。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用以及當事人由此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計劃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長的社會經濟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但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計劃生育手術假期視為工作時間。計劃生育手術住院期間確需護理的,根據手術單位建議,給予其配偶護理假,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分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以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一)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分別發給二點五元至五元的獎勵金,或者給予總額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在招工、錄(聘)用、解決住房、扶貧、救濟以及子女入托、入學、養老、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養老保險、發給獎勵扶助金等方式,對其生產、生活、就醫等給予照顧;
(四)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五)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夫妻雙方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等方式,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幫助。
獨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列入成本稅前開支。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二十九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收養或者生育子女的,應當注銷并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依法收養殘疾兒童者除外。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被注銷的,應當從注銷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違反規定生育、收養子女的,應當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綜合服務制度,普及相關科學知識。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圍繞生育、節育、不育,開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的宣傳教育和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技術、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并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人員自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條 實行圍產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篩查監測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發生,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經醫學鑒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應當在醫師指導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
醫療、保健機構對產前診斷其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孕婦,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六章 胎兒性別選擇限制
第三十六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七條 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
(一)取得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行政許可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
(二)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和技術標準。
第三十八條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實施機構三人以上的專家組集體診斷作出。確需終止妊娠的,經實施機構審核同意后實施手術。鑒定及手術結果應當通報被鑒定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施行非選擇性別需要終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術的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
(一)依法取得從事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手術行政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
(二)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和技術標準。
第四十條
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批準再生育。已發放再生育服務證的,由發放再生育服務證的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
第四十一條 終止妊娠的藥品,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的醫療、保健機構使用。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第四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超聲波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機構備案登記、超聲波妊娠檢查診斷登記、人工終止妊娠登記、終止妊娠藥品使用登記、嬰兒出生以及死亡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將登記情況上報主管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按照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其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項規定的計算基數(以下簡稱規定的計算基數),按照違法生育子女的人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一胎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個子女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
男女一方無能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其社會撫養費由另一方繳納。
第四十四條 婚外生育子女的,對男女雙方按照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入水平分別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按照規定一次性繳納。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但是滯納金不得超過欠費本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六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是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再生育審批手續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接受技術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機構,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準施行終止妊娠的機構、個人或者藥品零售企業的,以及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銷藥品貨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中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和執業許可證;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非法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有過錯且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繳假證明或者注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注銷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阻礙、干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或者協助、包庇、縱容他人違反規定生育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四條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和義務的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未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責任目標的單位,按照責任書的約定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辦事,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六)對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人員,發給再生育服務證的;
(七)拒不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和優待的。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按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和涉港澳臺、涉外居民的生育。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慶2021年二胎生育政策
據騰訊新聞報道:2016年3月31日,重慶二孩新政落地,《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正式通過人大審議,將于4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詳細規定請見下文:
生育條件
在生育調節上,新條例直接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有兩個子女的夫妻,如果遇到下面這兩種情況,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允許三孩的條件)
一是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經市或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是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但經醫學干預后,市或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再婚夫妻生育規定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是復婚的除外:
一是再婚前雙方合計只育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是再婚前雙方合計依法育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產假規定
新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也就是說,重慶產假的基本量,就有128天。
基本量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產假工資規定
新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護理假規定
新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予護理假十五日,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婚假規定
新條例刪除了晚婚晚育延長婚假的相關規定。替而代之的是,統一為這句表述: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獨生子女獎勵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分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此證的夫妻,享受以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一是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獨生子女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分別發給二點五元的獎勵金,或者給予總額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是在招工、錄聘用、解決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養老、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三是居民年老后,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養老保險、發給獎勵扶助金等方式,對其生產、生活、就醫等給予照顧。
四是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增發百分之五多退休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五是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夫妻雙方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等方式,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幫助。
綜上便是關于“重慶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及二胎政策”的說明,希望能夠有效幫助到大家。同時也希望大家跟著國家的腳步走,這樣才能共進退,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能有效緩解社會逐漸走向老齡化趨勢。
作者:yunbaotang本文地址:http://www.yw578.com/bao/129352.html發布于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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